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01
摘要: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2020-7-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本公告是为明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具体要求而来。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固定方式: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
  2、排除目的: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
  3、用途: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
  4、什么是专项作业?没查到这个名词的权威说法,但查到了专项作业车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抢险车、洒水车、吸污车、水泥搅拌车、起重车、医疗车等。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定义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本35号公告对比会发现,这两者区别较大。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对免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实施管理。
  2、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具体操作流程,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分三步,
  1、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2、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3、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必须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
  2、思考: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按《税收征收管理法》那一条规定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再次重申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职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