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所设区城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请问专家:这里仅指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问题,若单位超出上述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可见该文件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来执行:第四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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