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被挂靠方的三大风险及化解方法

来源:财税聚焦 作者:邹文芝 人气: 时间:2020-10-26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挂靠”指在建筑业领域,一个施工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或者个人,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要么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挂靠”现象因此而产生。

  在实际实施时,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及承担相应的税费。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或者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般会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挂靠”在施工领域普遍存在,主要涉及到业主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企业三方主体。如果控制不好将会给不同主体带来不同的潜在风险。本文主要从被挂靠企业角度进行风险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是一致的;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一、被挂靠企业财务风险

  1、资金风险

  由于挂靠单位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即被挂靠单位应作为合同主体,在施工程过程中,收取到工程款时,需要被挂靠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工程进度情况,核对发票开具情况及已收已付情况,确保回收资金的准确性。在支付材料、人工费等款项时,虽然挂靠企业是实际实施者,但被挂靠单位负有直接给付责任。若存在滞付或者拖欠人工工资等情况而被起诉时,将可能出现账户资金被冻结情况,不但影响账户正常使用,账户资金还可能被强行划转,用以清偿挂靠方欠付款。

  风险防范措施,对所挂靠的项目进行专户设置,把被挂靠企业与自己正常账户结算分开,设立防火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挂靠项目结算,挂靠项目出现风险时不至于殃及被挂靠企业其他项目。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挂靠项目在付款时先开具内部结算单据,到资金中心换取对外结算正式票据,既方便挂靠单位结算,又能控制资金支付风险,保证被挂靠企业的资金安全。

  2、财务核算风险

  一般情况下,挂靠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达不到标准,规模小,核算能力较差,甚至连专业的财务人员都未配备,在财务核算方面可能会存在科目把握不准,科目设置混乱,核算内容不规范等,收入成本结转不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结转,报表数据不具连续性与可比性。

  风险防范错施:被挂靠企业应要求挂靠企业按正常财务核算进行规范处理:要求挂靠企业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由代账公司代管,要求挂靠方从发票开具,报销流程、各项业务财务资料,票据提供,材料采购、资产采购、工程款支付等附件和报销单据与挂靠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财务报表格式与上报内容统一,财务核算与挂靠公司财务制度统一。挂靠企业未配备财务人员的,其付款时票据、单证、附件、签章等审核无误后,同本公司项目统一业务处理,分项目核算。

  票据交接时,制作票据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票据种类、金额,并定期核对票据种类与金额,便于核算挂靠项目成本费用及利润计算。

  二、被挂靠企业税收风险

  1、增值税及其他他税种风险

  ①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若选择一般计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抵扣票据要求严格,专用发票项目必须开具齐全,实物资产采购要有出入库单据,资金流、发票付款和业务流要四流合一,减小抵扣风险。收到大额专用发票一定要查验对方报税或缴税凭证,以防虚开。异地施工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在企业注册时地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②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收到的分包票据要有备注栏,否则无法差额纳税。异地施工或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印花税,代扣代缴个税。

  2、所得税风险

  A、挂靠方为付款方便,往往以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人工工资,往往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合同不统一,造成四流不一致,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B、无发票,由于采购渠道、采购规模等原因,很多材料费、人工费无法取得发票,白条入账情况较多,造成所得税前无法抵扣,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C、票据不合规,由于财务人员缺失或者业务素养不高,对收到的发票真伪辨别不清,容易收到假票或信息不全的不合规发票,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D、报销手续不齐全,材料无出入库手续,无运费单据。人工费无结算单据,造成证据链不足,存在潜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3、税务处罚风险

  在税收征管方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以被挂靠方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方就是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挂靠方为了尽量减少工程项目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能出现增加成本支出、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这一税收风险实际转嫁给了被挂靠单位。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将按偷税逃税的处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罚。

  防范措施:被挂靠企业应要求挂靠企业规范票据要求,严格付款制度,严管账户支付与票据合规性,做到见票付款。

  三、利润取走风险

  挂靠项目的挂靠方为了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采取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加大支出,从而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1)挂靠方在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时,要求材料供应商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2)挂靠方与材料销售商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然后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将发票拿到被挂靠单位报帐。(3)挂靠方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多开劳务发票从而增加人工成本等。挂靠方虚假开票容易导致被挂靠单位面临增值税发票虚开(抵)的税收风险以及更严重的虚开(抵)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由于开票的随意性,挂靠方收到票据后,若因人工费与材料费票据比例失衡,利润率偏低,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将会带来诸多税务风险。

  四、风险化解

  1、承包经营

  将挂靠方式变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中的承包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但无论是哪一类,均是公开透明,承包人和施工企业应就项目承包事项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承包事项及费用;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固定的无风险回报,而承包人作为实际实施者要求取得剩余回报;施工企业就取得的工程款正常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约定将承包利润分配给承包人,承包人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承包人为个人,应按照“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人为企业,应正常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包

  将挂靠转为转包,但税收风险有所降低。税收风险更容易界定和分割,税收风险在一定范围内更可控。但转包违背建筑法,属不合法行为,税务风险虽减小了,但法律风险加大,被挂靠方应慎用。

  3、分公司

  利用分公司模式转化施工单位的挂靠模式也是一种处理挂靠的方式,这种方式将增值税风险控制在分公司范围内,只存在所得税汇总缴纳风险。但对分公司业务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能准确核算各项税金。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分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总公司无法完全分离。对挂靠公司,只能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以规避风险

  总结:

  挂靠方式在施工领域较常见,作为被挂靠企业,若未对挂靠企业进行严格的合约约定、要求和管理,将要承担潜在的资金风险、财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不合规票据风险、利润分回风险及法律风险。这些潜在的风险若发生甚至会对被挂靠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可以将挂靠转化为承包经营,能合理化解风险,但执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风险由承办人承担,将风险减至最低,但承包期结束后续法律风险、财税风险、债务风险依然存在,转包建筑法相违背,属不合法行为,法律风险增加,分公司方式法律责任还是由总公司承担,被挂靠方并不能独善其身,实际业务中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拖垮的例子比比皆是,被挂靠企业在挂靠方式的决策时,要慎重考虑,尽量不要采取挂靠这种方式,若必须采取这种方式,则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公司要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以取得规避风险的效果。


建筑“挂靠”,怎样实现税务安全?

  这几天,我发起了一个关于“白条充抵发票”的话题,引起建筑业界和税务师行业的广泛关注。因此,今天的话题需要延伸一下,在讨论“白条”入账的同时,也将大家关心的建筑业“挂靠”拉出来晒一晒。

  一、抗诱惑的路上,谁迷失了自己?

  前天晚上,一个朋友给我打了两通电话,说他很纠结。

  我问,你纠结个啥?

  他说,某市有一家建筑公司,你挂靠他,他给你开建筑业的发票,收取8个点,然后你拿走92,两清!

  我问,啥叫两清?

  他说,就是那个92是税后的,不用缴税了。

  我问,那你拿走92给他发票不?

  他说,啥也不给,连白条也不要。

  我听明白了。

  这是一家公开接受挂靠的建筑公司。与其说是建筑公司,还不如说是一家平台公司。

  我的朋友想跟那家建筑公司合作,找他们开票,或者介绍他人找他们开票。8个点,两清!

  肥差!美差啊!

  可是,我的朋友为什么纠结呢?

  我知道,他心里不踏实,他想在我这里求证一下。

  平台公司能否“网开一面”,能否使用“白条”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已经明确,“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于是我给了朋友一条忠告:在大胆创新的路上,要经得住诱惑,切切不要迷失了自己!

  二、除了挂靠,建筑业还有哪条路?

  建筑业挂靠,这是一个很隐晦的心照不宣的话题,却也是一个公认的备受关注的话题。

  大家知道,建筑法严厉禁止“挂靠”行为。

  2019年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明确列举了挂靠的九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情形。

  我非常理解,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大家都希望抓住任何一个稍纵即逝的项目资源,而在拥有项目资源的同时,如何规避“挂靠”行为的认定,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专业人做专业事!

  在这方面,我一直在门外看热闹,终究也没有看出个路数。

  鲁迅先生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

  三、“三流一致”,是税务安全的全部意义吗?

  出于职业习惯,我更加关注规避“挂靠”之路上的税务安全,并跟建筑业界的财务总监一起,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事实上,建筑业尤其是“类挂靠”项目,其税务安全的首要议题,应该是防范发票虚开。

  而防范发票虚开,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三流一致”。

  比如,建筑工程A项目,甲公司作为总包方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张三为项目经理,也是事实上的专业作业承包人。

  为落实责任,甲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一份内部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明确约定,A项目工程款由甲公司统一开具发票,统一收款;工程所需材料由甲公司统一签订采购合同,统一付款,统一收取发票。

  这就是业界通常讲的“三流一致”。

  然而,“三流一致”只是一种形式判断,大量的案例证明,满足了“三流一致”的发票可能是虚开的,不满足“三流一致”的发票不一定就是虚开。

  其实,我们注意到,这种“类挂靠”项目,采购材料虽然做到了“三个统一”,但是采购定价权在张三,特别是实物的管理权也在张三。

  那么,不排除有一种可能。采购合同里面约定采购钢材1000吨,付款和收取发票都是按照1000吨办理。而实际采购呢,只有800吨。

  这种虚开的责任,谁来负?

  因此我们建议,工地上应当配置材料员,而材料员则由甲公司直接管理。增加了这样一道“保险”,甲公司是不是多了一点“底气”呢?

  至于承包利润,张三以什么样的方式拿走,业界也是争论不休。

  以工资的方式,张三不肯承受,他愿意将省下来的税款,给自己买一顶安全帽,给工人们加个餐。

  以劳务的方式,财务总监拿不准,那会不会又是虚开发票呢?

  兔子是狗撵出来的,灵感是酒赶出来的。

  应徐总之约,一个周末我们在一起喝着小酒,再次聊到了张三的承包利润。我红着脸说,能不能换一种思维呢?

  张三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而张三的团队为A项目提供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这是不是事实?

  这个周末,徐总喝高了。

  来源:晖眼识税   作者: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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