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5-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9月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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