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6]2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20
摘要:对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必须按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批准,未经批准部门批准,总机构一律不得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6]266号               1996-06-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来区、县国税局相继反映了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业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局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省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行业协会、行业学会、行业公会等省部级行会组织、经济组织。

  二、对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必须按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批准,未经批准部门批准,总机构一律不得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三、对“八五”末期已到期的政策,在国家尚未明确“九五”期间是否延期执行的情况下,可暂维持“八五”期间的征收管理办法,待国家明确新的征收管理办法后,再按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调整后进行征收管理。

  四、[条款废止]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同于联营、股份制企业,出资方从其获取的投资收益不补因地区税率差而少交的所得税款。

  五、对协会、学会、研究会收取的会员费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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