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财农税[2004]第37号 2004-10-10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土地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6号)文件精神,加大契税征管力度,堵塞征收漏洞,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做到契税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到资料共享,形成一种齐抓共管、协税护税的良好征收环境。 二、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大契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向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契税征管方面的政策、法规,使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契税征管方面韵方针政策。 三、各级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6号)要求: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各级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房产)登记签收薄上应注明征收机关的完税(免税)凭证号或免税批文的批文号。 五、各级财政、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契税征收管理上,要密切配合,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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