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梧地税发[2010]21号 2010-03-18 税屋提示——依据梧地税发[2010]69号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8〕156号)同时废止。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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