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收[2010]41号 2010-07-08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后的退税工作,现对《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 为了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管理,注册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局”)在向属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属地局”)计会科传递的审批资料中,增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交接单”)一并进行流转。“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注册局”计会科根据传递的审批材料认真填写,加盖计会科公章。 “注册局”传递的审批材料中,应包括“退税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缴款书原件,其他资料为复印件。 二、退库工作办理时限和要求 “属地局”计会科应在收到退税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库工作。办理退库成功后,应及时将加盖“退讫”业务戳记的缴款书原件和其他需要退回资料,连同加盖“属地局”计会科公章(右下角)的“交接单”一并传递给“注册局”计会科。 三、建立联系机制 “属地局”计会科认为审批资料不全的,直接联系“注册局”计会科补充;发生退库退回业务时,凡属于“注册局”提供账号错误或账号与企业名称不符等原因退回的,应及时联系“注册局”计会科修改审批资料。 附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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