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收[2010]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08
摘要:办理退库成功后,应及时将加盖“退讫”业务戳记的缴款书原件和其他需要退回资料,连同加盖“属地局”计会科公章(右下角)的“交接单”一并传递给“注册局”计会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收[2010]41号      2010-07-08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后的退税工作,现对《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

  为了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管理,注册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局”)在向属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属地局”)计会科传递的审批资料中,增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交接单”)一并进行流转。“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注册局”计会科根据传递的审批材料认真填写,加盖计会科公章。

  “注册局”传递的审批材料中,应包括“退税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缴款书原件,其他资料为复印件。

  二、退库工作办理时限和要求

  “属地局”计会科应在收到退税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库工作。办理退库成功后,应及时将加盖“退讫”业务戳记的缴款书原件和其他需要退回资料,连同加盖“属地局”计会科公章(右下角)的“交接单”一并传递给“注册局”计会科。

  三、建立联系机制

  “属地局”计会科认为审批资料不全的,直接联系“注册局”计会科补充;发生退库退回业务时,凡属于“注册局”提供账号错误或账号与企业名称不符等原因退回的,应及时联系“注册局”计会科修改审批资料。

  附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