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会[1987]21 1987-03-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1]2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1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一、会计科目 1.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在“801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增设“695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企业于计算出按规定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减)记“工程结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企业于计算出按规定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时,借(减)记“工程结算——教育费附加”科目,贷(增)记“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交纳教育费附加时,借(减)记“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2.在“811利润”科目的“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下设置“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项目。 企业收到教育部门返还的教育费附加时,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科目。 二、会计报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 在“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营业税”(行次86-4)之下增设“未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次86-5)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未交折旧基金”(行次87)之下,增设“未交教育费附加”(行次88)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教育费附加。 2.利润表(会施02表) 在“自行完成的工程实际成本”(行次3)之下增设“税金”(行次3-1)、“教育费附加”(行次3-2)项目,分别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销售成本”(行次9、14、19)之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行次9-1、14-1、19-1)项目,分别反映产品销售、作业销售、材料销售按规定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在“营业外收入”(行次23)项下增设“其中: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行次23-1)项目,反映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1987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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