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目前在全国的许多城市表现得相当活跃,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契税这笔费用是一定要缴纳的,但有的购房者为了能够少缴纳一部分税收,谎报房子的总价,结果使自己陷入了麻烦。前不久,记者在江西采访时就听到了这样的事情。 刘先生在某小区有一套位于一楼的房改房一直想要脱手卖出,而一直在做服装生意的宋女士想要在该小区寻找合适的店面,看中了刘先生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他们口头商议:刘先生将自己拥有产权的这套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宋女士。在达成买卖意向后,出于少缴税费等目的,刘先生和宋女士一致决定要向相关部门隐瞒房屋的总价。因此,刘先生和宋女士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虚报为人民币20万元。公开的合同买卖契约签订以后,双方自然没有忘记他们原来的口头约定。紧接着,刘先生与宋女士又再次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中明确刘先生所卖的100平方米的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宋女士应在1个月之内向刘先生预付购房款20万元,刘先生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把房屋钥匙交给宋女士,其余房款宋女士拿到房屋钥匙后的半个月内付清。该契约中还明确:之前双方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2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至此,签两份契约的主意使刘先生认为自己卖房的过程还是非常顺利的。 按照两人私底下签订的第二份契约,宋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刘先生也将上述房屋交付了宋女士使用。他们在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2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费、契税等税费。宋女士在相关部门领取了刘先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随后在该处开设了一家服装店,但对于尚未付清的房款却迟迟没有任何动静。已经过了还款的期限,但是宋女士却依旧有10万元房款尚未付清。刘先生经过多次的催促依旧没有讨回自己的房款,无奈之下他把宋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宋女士立即付清剩下的10万元余款。宋女士也有自己的理由,她出具了双方第一次签订并在相关部门备案了的《房屋买卖契约》以及自己交付了刘先生的20万元收据,证明自己已经合法买断了该套房子。原为逃避税费,却最后落得上了法庭,刘先生这时候追悔莫及。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刘先生遇到的情况,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并不少见。还有一些房屋中介机构为了游说顾客购买房屋,一套二手房屋交易在办理各个相关手续过程中,竟然出现了有不同价格的事情:为了“合理避税”,故意报个比实际过户价低的房价;而为了多争取贷款额度,又在办理房屋按揭时请评估公司为客户报出高出实际过户价许多的房价。一位从事房屋中介的相关人员向记者透露,因为评估公司现在都是市场化运作,竞争也很激烈。为了抢生意,很多评估公司都会按照要求给出相对的评估价格。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像这种所谓的“合理避税”其实是恶意避税,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房产无论是他人的自建私房、他人转让的二手或多手商品房以及他人上市的房改房,属二手房转让的,除提供转让合同、协议、单据外,还需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件的复印件和原契证的原件(原件必须交征收机构收回统一销毁)。购买他人转让的二手或多手商品房的,应向他人索要原房屋契证,并查验是否与原房产证相符,双方应在交易所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购买人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合同,原契证、原房产证复印件,原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重新换领契证。凡未提供原契证的,视同原产权人未缴契税并追缴原契税方可办理新的契证。需要强调的是,《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不受侵害,目前,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建立起有关房地产一套完整的价格指数,一些小区的合理的市场价格都记录在案,不可能让买房的人有空子可钻。擅自拟订房屋总价以达到少缴纳各种契税的目的,这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不仅极大扰乱了房屋交易秩序,还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堆麻烦。对卖房人来说,有可能收不会应属于自己的房款,而对买房人来说,这样操作其实也有很大风险的,评估公司为客户报出高出实际过户价许多的房价,一旦被查出,很有可能受到严重处罚,客户贷款也就泡汤了。因此,专家提醒想要进行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应该按照规定缴税,不要为小利而出现大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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