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偷税新动向:账外资金循环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2005年6月,我们对溧阳XX化工厂涉及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反映该企业采取销售产品不开票...

     2005年6月,我们对溧阳XX化工厂涉及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反映该企业采取销售产品不开票、不入账,货款通过银行以现金方式直接汇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储蓄卡上等手段进行偷税。

    一、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私营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化工产品。2003年度申报产品销售收入4392810.94元,应缴增值税263893.21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01%,2004年度申报产品销售收入7035297.24元,应缴增值税493756.60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7.02%,2005年1月至4月申报产品销售收入2262457.94元,应缴增值税89493.75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3.96%。
 
    二、查前分析定方案
   
    首先我们从辖管分局查阅了该企业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的纳税申报资料,前二年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别6.01%、7.02%,而2005年1至4月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偏低,只有3.96%。结合举报内容,经检查人员共同分析认为: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化工产品,现在私营小化工厂多的是,购货方存在不需要发票的可能和现实;从举报反映的内容来看,应该是知情人举报,举报内容较为真实,那对于2005年1至4月存在销售产品不开票、不入账申报纳税的嫌疑就更大了。
     
    三、多管齐下见成效

    根据预定稽查方案,我们到达企业出示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后,责成其提供销售明细及业务款的结算资料,并将其仓库账与其实际库存进行核对。经过对获取的发货单及涉税资料归类整理,与开票结算资料进行交叉比对,发现发票上开具的货物销售数量与发货单上发出的货物数量少了很多。再与财务提供的账册核对,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仓库实际发出的产品数量远远大于账面所反映的发出数量;而且还发现了与宜兴XX化工厂存在货物加工的情况。针对以上情况,我们立即找来企业负责人谈话,要求他讲清楚企业生产、销售、货款回笼、纳税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讲清楚通过个人银行储蓄卡回笼货款的情况。开始企业负责人还百般狡辩,称自己是依法纳税,没有违法行为,该交的税全交给国家了,你们可以查账,始终不承认有违法行为。我们在讲解税收政策的同时,出示了从销售、仓库部门获取的相关证据,并严正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能确定企业存在偷税行为,而且数目不小,现在只有好好配合税务检查,才是明智的选择,必须如实提供企业账外的资金往来情况。最终我们取得了企业负责人的一本个人储蓄存折和与宜兴XX化工厂的产品加工合同。通过外调取证并核对了储蓄存折上所记载的企业收取的销售货物,不开票、不入账的货款收入共计374720元,其中2005年1至4月为94120元及加工费收入175000元。由此确认该企业存在采取账外收取应税收入,资金通过账外循环,从而少报销售收入的事实,企业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四、依法处理挥利剑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规定,应补增值税79873.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确定上述违法行为为偷税。处以0.5倍罚款计39936.93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6158.34元。并按规定及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五、查后分析深思考

    在目前偷税与反偷税矛盾日趋尖锐的情况下,通过对溧阳XX化工厂偷税案的查处,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思考:

    首先,对于有些特殊行业生产的产品,购货企业并不一定要求销货方开具发票。资金体外循环使得销售方账面少做销售成为了可能, 为偷税提供了方便,对此类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检查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

    其次,现在企业偷税的手法相当隐蔽,仅从提供的账册、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是不够的,不能局限于就账论账,还需要注意一些零散的资料,如内部传递单、记录本、收据等等,必要的时候应采取突击检查、实地盘点等手段,从账内到账外,由点到面,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方法,取得有力证据,切实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第三,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税收与纳税人个人的利益结合更加紧密,企业从主观上偷税的欲望更加强烈,税收违法活动更趋狡诈隐蔽,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相当的难度。为此,一方面,我们的工作必须细致扎实,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税务稽查威慑力,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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