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发[1999]2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2
摘要:如果在免税期内,企业生产的饲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取消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其当年已免征税款;次年生产的饲料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20号       1999-04-22


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饲料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调查。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督促企业尽快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审批程序及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样式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并附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生产合格证明和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凭省局的审批文件对企业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三、免税期限。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免税期内,企业生产的饲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取消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其当年已免征税款;次年生产的饲料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四、经批准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逐月进行免征税款的会计核算。

  附件:国税发[199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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