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10]22号 2010-02-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中“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字样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四、五条失效。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中“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字样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四、五条条款失效。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自治区地税局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免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 一、统一认识,加强宣传 免收税务登记证和 二、免收工本费的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二)[条款失效]全区各级地税机关 三、[条款失效]印制管理 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 四、[条款失效]费用负担 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印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五、[条款失效]做好清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要对各征收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清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报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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