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9号 1998-01-13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业务,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 4.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13日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征管难度大、税源零星分散的地方税收,并发给全省统一制作的《委托代征证书》,由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但不得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代征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受托代征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其代征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代征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应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委托。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应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编排证书序号。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参考式样见附件)。“协议书”应明确如下内容: 1.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代征的范围和项目; 3.代征的税种、计税标准及税款征收环节、征收时间; 4.票、款报缴结算期; 5.委托税务机关和受托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代征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手续费时间、方法; 7.代征时限; 8.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后,应要求受托单位填写《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见附件4),办理委托代征税务登记。 第八条 受托单位应自接受《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内容独立覆行代征税款责任,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九条 受托单位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或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及时报告委托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托单位应按照规定按期解缴并结算代征税款,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建立纳税人的档案,定期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税款代征帐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向受托单位供应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票证时,应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核销。受托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票证,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领、用、存报表。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付给受托单位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单位的税款征收缴纳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受托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委托协议,并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违约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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