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159号 2004-10-0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本《通知》适用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参照执行。 二、纳税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的办法为全体雇员筹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十条所指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标准,按当地市、县政府规定的发放办法和标准确定。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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