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157号 2005-7-1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号)“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完毕后,拍买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全新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视新办企业”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全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新办工商登记,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与其他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意见。因此,认定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办企业。 二、维简费是按产量法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属于生产成本范畴,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用维简费购置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也不得再提取折旧。 三、省局辽地税函[2003]286号文件同时废止,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