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1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1
摘要:维简费是按产量法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属于生产成本范畴,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用维简费购置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也不得再提取折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157号       2005-7-11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号)“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完毕后,拍买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全新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视新办企业”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全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新办工商登记,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与其他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意见。因此,认定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办企业。

  二、维简费是按产量法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属于生产成本范畴,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用维简费购置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也不得再提取折旧。

  三、省局辽地税函[2003]286号文件同时废止,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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