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8]1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1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24号         2018-03-15

深圳市教育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深化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代表建议提出“出台明确的财政支持办法及具体优惠措施,健全职业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因此,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目前,对于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发生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标签: 教育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