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85号 1999-09-2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17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结算,出现了税款倒挂问题。为此,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将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5%调整为4.8%.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结算,多征的税款应在1999年下半年预征税款中抵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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