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4号 2003-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发[2009]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6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告知有关软件开发企业。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2月8日前,将本地区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对申请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初审。 附件:国税函[200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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