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荆门市开展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和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工作 (一)年审范围 荆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年审,确认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二)年审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方式、地点及所需资料 1.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屈家岭管理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自行向其所在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市直、漳河新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向荆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2.申报年审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湖北省荆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申报表可从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cl.jingmen.gov.cn); 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残疾人员的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④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残疾职工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 ⑤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⑥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及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其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实际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一)残保金计算方法 残保金缴纳金额=(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照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文件精神,对残保金的征收进行优惠。 1.分档减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1%以下的,分别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90%缴纳残保金。 2.暂免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明确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4.合理认定安置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二)缴纳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缴纳。 (三)申报、缴纳地点 所有用人单位均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包括: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 (四)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也可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三、政策咨询电话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咨询 荆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339560 沙洋县残疾人联合会 8550016 钟祥市残疾人联合会 4227516 京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7233928 东宝区残疾人联合会 2339320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残疾人联合会 2492959 屈家岭管理区残疾人联合会 7412161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12366、2376526、2376416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215832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221932 国家税务总局沙洋县税务局 8564203 国家税务总局钟祥市税务局 4261094 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 7322620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东宝区税务局 2636024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税务局 2445512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漳河新区税务局 6064055 国家税务总局屈家岭管理区税务局 7413840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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