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过桥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8]54号 1998-10-2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临地税政[1998]53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和单位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等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必须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税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可按《征管法》规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还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二、对于你市所辖的台州黄土岭随道管理所、台州桐岩岭隧道管理所、104线台州留贤收费所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等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其营业税应向收费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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