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04]24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05
摘要:按特殊规定确定计税依据的车辆,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可在各县(市)区局车购办办理纳税申报外,其余三种情况的车辆均在市局车购办办理纳税申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甬国税发[2004]240号      2004-10-05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七、第八条变化(汽车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等事宜由各征收单位属地办理;车辆信息采集、审核、上报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不发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每台车辆均需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要公开纳税流程,设立专人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其中汽车(包括汽车挂车)同类型车辆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车购办)统一确定,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的同类型车辆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车购办)统一确定,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计税依据的车辆,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可在各县(市)区局车购办办理纳税申报外,其余三种情况的车辆均在市局车购办办理纳税申报。

  四、车购税免(减)税申请和申报均由市局车购办办理,各县(市)区局车购办暂不办理免(减)税事宜。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各地要加强安全措施,严格完税证明的领用、保管制度,并于每年11月上旬将第二年的计划用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有关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汽车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等事宜,均由市局车购办办理,各县(市)区局车购办暂不办理此项事宜。

  八、市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定期下发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通知,组织价格信息的采集。市局车购办及各县(市)区局车购办分别负责所在地汽车和摩托车生产厂家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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