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455号 1997-10-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是为了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在我市地税系统形成有效的税务检查监督制约机制。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切实发挥复查的作用。 二、各单位在实施中要结合本地区税务检查机构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复查工作,案件复查的比例不宜过高。 三、各单位在开展复查工作中要注重对复查案件的案头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人户检查。 四、各单位在实施案件复查中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质量,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促进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税务检查内部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税系统各税务所、稽查所和稽查分局实施税务检查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是指税务部门对已经检查结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比例进行重新调查,对复查结果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工作由税务检查部门负责组织,检查与法制、监察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由有税务检查执法权的机构负责对税务检查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 一、对经检查已结案未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案头分析,有重点地将经营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或有其它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复查对象。 二、对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信息,认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确定为复查对象。 三、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 第六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应本着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市局有关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复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原税务检查案件从基本事实确认、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定案结论、法律文书的使用等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核查。 第七条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结束后,由复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填制税务检查报告,对经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税务检查案件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出具复查结论(见附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案件由复查小组进行分析,根据复查后的不同情况由检查、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税部分并入原案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存在税务检查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由税务检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检查人员未能按照税务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完成检查工作任务,不适应税务检查岗位工作要求的,由复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调离税务检查工作岗位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检查工作中存在未按税务检查制度进行检查、检查程序有误、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执法监督程序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局、各分局应定期组织复查工作,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就复查情况在本局内进行通报,切实保证提高税务检查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结论通知书 附件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结论通知书 ()地税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复查,如论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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