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鲁财税[2022]9号 2022-03-09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停征条件,缴费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由同级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三、继续停征该基金后,相关经费缺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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