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22号 2001-07-1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出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要由税务机关实行代管监开,不实行代管监开的必须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授权额度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也要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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