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免税险种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京地税营[2000]540号 2000-12-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近接你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免税险种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业[20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的免税范围,应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执行。 2、[条款废止]对于有变化的险种,应按京财税[2000]145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的具体险种执行;对于列举之外的险种,按规定应照章纳税。 3、对于新增免税险种相关文件发布前发生的免税险种业务收入,已征未征营业税的均不再补退。 特此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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