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肉类生熟制品及肉类罐头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9]778号 1999-11-15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0]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10年1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肉类生制品按农产品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肉类罐头、各种肉类熟制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若企业不能清楚划分生、熟制品各自的销售额,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企业销售肉类罐头、肉类生熟制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规范开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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