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16号 2009-05-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生产环节的卷烟及雪茄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上调、卷烟批发环节按5%比例税率加征消费税,且综合征管软件尚需一段时间才能进行补丁升级的实际,各地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和消费税税率调整工作: (一)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具体为17个市烟草公司和安徽铁路卷烟经营部),各地应在6月征期受理该纳税人纳税申报前,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综合征管软件补丁升级的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卷烟批发企业的消费税税种登记(包括卷烟消费税征收品目、适用税率等信息),并将该消费税税种登记的起始时间调至今年5月起。 (二)对卷烟工业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各地应在6月征期受理该纳税人纳税申报前,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综合征管软件补丁升级的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其甲、乙卷卷烟及雪茄烟的消费税比例税率分别调整为56%和36%。 二、自6月征期开始,全省卷烟工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均应采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按照规定报送调整后的卷烟消费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等。 对此类纳税人采用一盘式采集软件和电子申报平台报送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的时间和要求,省局将另文明确。 三、6月征期卷烟工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办理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前,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将调整后的卷烟消费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等印发给相关纳税人,并适时开展纳税辅导,确保其如期、顺利办理申报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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