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34号 1998-03-0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对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查。今后,各地上报给省国税局、省民政厅审批的《安徽省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市、县国税局必须认真审核(地直分局所辖企业由地区国税局审核),审核后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税[1997]1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