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9]261号 2009-12-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9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36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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