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动通信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1]32号 2001-4-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电信、移动分营后的实际需要,规范移动通信部门发票管理,现就我省移动通信公司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票样附后),新版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共5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字样,发票适用范围为湖南移动通信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原库存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含电脑及手工票)可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过期不得继续使用。 二、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制厂印制。由市、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领购。 三、各市、州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通信专业发票的检查监督工作。移动通信各市、州分公司第季度末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和省移动通信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一份《湖南省移动通信发票领用存季报表》(格式附后)。 四、各市、州地税机关和移动通信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管理工作。如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 1、湖南省移动通信公司专业发票票样(略) 2、湖南省移动通信发票领用存季报表(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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