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9]2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8
摘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学习《公告》,切实理解和熟悉《公告》内容,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和人员的税收征管行为,推进和谐征纳关系和服务型机关建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18号              2009-12-2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学习《公告》,切实理解和熟悉《公告》内容,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和人员的税收征管行为,推进和谐征纳关系和服务型机关建设。

  二、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内容。省国税局网站要按照《公告》内容对原来公开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各市国税机关网站要建立本地国税网站与省国税局网站的链接,保证《公告》内容得以在当地国税网站同步公开。县(市、区)国税局基层分局应发挥办税服务厅宣传主渠道的作用,通过向纳税人印发《公告》宣传单、张贴《公告》宣传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通过对纳税人权利的掌握,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对纳税人义务的了解,方便广大纳税人准确快捷地履行相关义务,顺利完成纳税事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