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496号 1999-10-1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2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学校,应将有关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随同本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等纳税资料,于当月终了后7天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经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1、粤地税函[1999]27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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