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49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8
摘要: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学校,应将有关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随同本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等纳税资料,于当月终了后7天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经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496号        1999-10-18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2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学校,应将有关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随同本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等纳税资料,于当月终了后7天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经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1、粤地税函[1999]270号

  2、国税函[1999]52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