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2]142号 2002-07-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近段时间来各地反映较多的营业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自购建材委托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即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律按料工费全额对建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以前文件与此文有抵触的,按此文执行。 二、会计事务所联办业务征税问题 会计事务所从事联办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61号通知精神,可就各自取得的收入交纳营业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抵押给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抵押给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以抵押的商品房还贷,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甬地税二[1999]19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抵押给金融机构。 四、关于陶吧、玩具吧、聊天吧的征税问题 陶吧、玩具吧、聊天吧等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五、电视台受托制作专题电视节目予以播放的征税问题 对电视台受托制作专题电视节目予以播放,而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按“文化体育业”征税,对属于广告播映业务收入仍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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