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200号 2006-04-18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局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贯彻落实工作。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征收局要根据本局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新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征收局要及时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对内培训。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税务干部进行新申报表的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和逻辑关系,切实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各局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将实施新申报表的通知公告各纳税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每个纳税人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方法,切实提高新申报表填报质量,保证新申报表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推行所得税网上申报工作。市局已组织开发了填制新申报表网上申报应用软件,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正确填制申报表,完成纳税申报起到了辅导和指引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四、新申报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与以前计算口径有变化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执行。 五、新申报表的执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申报表(不包括2006年12月份、4季度的预缴申报表)。新申报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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