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统一所得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1994]362号 1994-07-22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现就全省企业统一所得税制的有关问通知如下: 1、全省企业全部实行统一所得税办法,所得税率为33%,税后利润暂不上交。企业要按新税制的有前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名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所得税或变相减免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精神,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企业,按辽税二[1994]74号文件执行。 3、全省企业所属全资企业,如同时具备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则必须在属地交纳所得税;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全资企业,不在属地交纳所得税,而由总公司(总厂)统交;企业所属控股、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就地交纳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控股、控制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控股、控制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则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4.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按规定足额缴纳所得税,超基数部分采取先收后退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列“挖潜改造支出”。 5.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过去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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