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7]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01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07〕113号       2007-03-1

  税屋提示——依据渝府发[202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3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不断完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义

  自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目前(2009年),上述医疗保障制度尚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参保就医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已覆盖1800万人口,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的成功经验。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符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需要解放思想,重在制度创新。我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实行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习惯的差异;要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通过试点完善制度建设。

  二、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根据国家安排,2007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试点原则

  1.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2.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3.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4.实行区县(自治县)统筹。以区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初期,先组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试点范围扩大并取得经验之后,逐步推行跨区县(自治县)转移保险关系、实行常住地参保。

  5.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参保范围和筹资机制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由国家另行制定办法。

  (四)筹资水平

  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

  (五)财政补助办法

  1.农村居民的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给予补助。

  2.城镇居民的补助。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对其中的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再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

  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20元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中的困难群体人均增加的60元补助,其中成年人由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30元给予补助;其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由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5元给予补助。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一般区县(自治县)补助75%,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对城镇困难群体增加的补助,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六)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七)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八)待遇支付

  各试点区应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经验,充分考虑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与不同筹资水平相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适当拉开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的差距。

  对选择一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城镇困难居民选择一档标准参保,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可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或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对选择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档次参保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5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应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地区研究具体办法。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对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鼓励居民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同筹资水平要分别列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每年年初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基金财政专户;中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及时拨付到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疗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监督。

  (十)医疗服务管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制度,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形成“小病到社区(乡镇、村),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乡镇、村)”的就医格局。

  五、配套措施

  (十一)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全市各级卫生部门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精神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需要,建立基本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有较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建立规范的城乡基层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同时,协同推进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

  (十三)网络建设

  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现有基础,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按照整合资源、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无缝连接的要求,指导试点区县完善、提升网络系统,建成方便群众和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满足各部门动态管理需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六、组织领导

  (十四)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药品监管、审计、农业、农办、扶贫、宣传、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经办机构

  各试点地区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属当地政府管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街道(或乡镇)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身份审核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由各区县(自治县)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六)启动实施

  各试点地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启动实施。要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方面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面和完善工作,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目标,并为下阶段实行城乡统筹做好准备。

  2008年1月,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制订扩大工作方案。

  (十七)舆论宣传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推进。

  各试点区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发展,并认真研究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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