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2000]16号 2000-4-20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15日,国税函[2000]186号) 补充规定: 一、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需开具的有关税务凭证,均应由应税劳务发生地或收入所得支付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出具。为便利审核认定,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需要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式样见汇发[1999]372号附件2格式一)的收入项目。 1、境外企业或个人为履行合同或协议,直接来华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取得的收入。 2、外国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不动产(如房产、建筑物等)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权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需要出具营业税免税证明(式样见附件1)的收入项目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2、与我国签订国际运输(包括航空、陆路运输等)协定国家的运输企业,取得的按协定规定互免营业税的运输收入。 (三)需要出具不予征收营业税证明(式样见附件3)的收入项目。 1、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收入(如代理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广告费、佣金、手续费等)。 2、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担保费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入股以外的股权转让收入等。 (四)需要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收入项目 1、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人员,下同)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在我国境内直接提供劳务,如设计、审计、咨询、行医等,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式样见汇发[1999]372号附件2格式一)。 2、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企业、机构中受雇、任职的,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所得。(式样见汇发[1999]372号附件2格式三)。 3、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稿酬所得。 4、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等) 5、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财产租赁所得。 6、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7、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偶然所得。 (第37项目式样见汇发[1999]372号附加2格式一) (五)需要出具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式样见附件2)的收入项目。 1、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需要出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式样见附件3)的收入项目 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其由我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 (七)有些售付汇项目(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出国人员生活费等)不涉及税收问题,按规定无需出具税务凭证,但为使外管、银行等 部门便于操作,亦由税务部门出具不予征税证明(式样见附件3)。 二、申请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应向负责办理证明的地税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书面报告。 2、有关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项目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外籍个人的国籍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申请报告等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遇公假顺延)出具有关税务凭证,对存在问题不能出具的亦应按时给予答复。 四、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开具税务凭证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违规人员的责任。 五、各类税务凭证在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前,各地可暂按汇发[1999]372号通知附件2及本《通知》附件的格式,根据用量情况自行复印。 六、各地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并利用办税服务大厅等场所以及报刊媒体,积极广泛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各地受理出具税务凭证工作情况请于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此后,应于每年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受理开具税务凭证情况的工作总结上报区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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