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劳社办[2000]201号 2000-09-13 税屋提示——依据鄂人社规[2011]6号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99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72号)中关于“今后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调整,参照我省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增长水平,按照大体相当的原则,由省统一规定,统一标准,同时调整”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比照省人事厅去年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鄂人函[1999]135号)规定的办法,对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仍按鄂劳险[1997]015号和鄂劳险函[1997]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离休金所需费用,按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 四、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省厅将随时抽查执行情况,对违反政策规定发生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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