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税收处理问题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税收、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以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是否照此审批权限执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一)“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 (二)“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 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损失核销问题 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对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冲抵资产盘盈后的余额)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是列作递延资产。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列入当期损益; (二)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无力列损益的,可核销权益,即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作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四、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 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五、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处理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库存商品(产品)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时,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 七、关于实收资本不足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时,如果核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达不到国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的方式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直接转增,也可由主办单位直接投入。 八、关于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资金核实问题 对已经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也要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的补课工作。在资金核实中,发现问题和差错较多的,和有关部门协商后,要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对于企业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呆帐的部分,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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