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改为经济实体是否认定为新办企业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4-23
摘要: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对行政机关改制为经济实体,属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认定为新办企业并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改为经济实体是否认定为新办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47号      1998-04-2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行政机关改制为经济实体是否认定为新办企业并享受政策性减免税优惠的请示》(闽地税政二[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对行政机关改制为经济实体,属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认定为新办企业并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政府行政机关将人员分流到所属企业,或者对所属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后成为新的实体,不符合新办企业的条件,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