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清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3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落实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失业保险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 (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 (五)《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动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将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大方面16个具体支出项目的享受对象、享受条件、支出标准作为附件。 (一)失业保险金方面。一是明确失业人员、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材料和申请地。二是规定了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前,农民合同制职工由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单位缴费时间按50%计作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化后的缴费时间累计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三是明确失业保险金从受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发放至出现停发情形当月,领金人员死亡的计发至死亡当月。四是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提出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二是明确经办机构为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程。三是规定领金人员可按当地规定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是规定自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五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或有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方面。一是规定夫妻双方均失业且符合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同时领取生育补助金。二是明确生育补助金的申领时限、申请材料、发放地、发放标准。 (四)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方面。明确申请材料、发放地和发放标准。 (五)价格补贴方面。明确了发放条件、对象和发放标准。 (六)技能提升补贴方面。一是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领时限,对于发放标准规定暂按各地现有标准执行,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适时调整。二是规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规定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 (七)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面。强调了享受对象和标准需符合我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相关规定,未明确补贴标准的可继续按各地明确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明确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我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遗属。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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