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3]5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7
摘要: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遇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享受对象 享受条件 支出标准
1 保生活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
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在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标准。
3 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 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按子女出生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4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5 价格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2.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
6 促就业(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 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7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8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9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 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10 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11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2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城乡劳动者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13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人员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14 创业培训补贴 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15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城乡劳动者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16 防失业 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职工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暂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3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落实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失业保险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

  (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

  (五)《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动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将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大方面16个具体支出项目的享受对象、享受条件、支出标准作为附件。

  (一)失业保险金方面。一是明确失业人员、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材料和申请地。二是规定了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前,农民合同制职工由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单位缴费时间按50%计作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化后的缴费时间累计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三是明确失业保险金从受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发放至出现停发情形当月,领金人员死亡的计发至死亡当月。四是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提出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二是明确经办机构为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程。三是规定领金人员可按当地规定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是规定自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五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或有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方面。一是规定夫妻双方均失业且符合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同时领取生育补助金。二是明确生育补助金的申领时限、申请材料、发放地、发放标准。

  (四)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方面。明确申请材料、发放地和发放标准。

  (五)价格补贴方面。明确了发放条件、对象和发放标准。

  (六)技能提升补贴方面。一是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领时限,对于发放标准规定暂按各地现有标准执行,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适时调整。二是规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规定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

  (七)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面。强调了享受对象和标准需符合我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相关规定,未明确补贴标准的可继续按各地明确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明确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我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遗属。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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