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4]36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26
摘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报备数据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京财会[2024]361号            2024-3-26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及其分所年度报备

  (一)报备范围、时间和报备方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报备数据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

  (二)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包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3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办会〔2022〕20号,附件2)要求,进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和打分,并在相关附件表的一体化管理情况里提交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打分表。

  5.自查自纠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附件3)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情况报备,并在附件里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7.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3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办会〔2022〕20号,附件2)要求,进行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并在相关材料附件表的报备情况简要说明里提交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和评价表。

  5.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二、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年度报备工作是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中的重要评价指标。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报备工作,把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契机,真实准确反映全面情况,按时保质完成报备任务。

  (二)规范填写,手续完备。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事务所应核实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各项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数据单位为“万元”;填报的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涉及业务报备相关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经营场所、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需在变更备案事项完成后再进行年度报备;自查自纠报告中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发现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处理。

  (四)保证质量,按时上报。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逾期系统将关闭不予受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中扣分,对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一体化管理自评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报备期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10-55592325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税 屋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办会〔2022〕20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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