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全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司于2005年成立并投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规定,我公司能否适用?如适用应如何使用该政策?根据规定,2007年公司正处于免税期,能否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相关法规正在制定中。因此,对负责全区的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能否适用《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建议您今后密切关注安徽财税网法规栏目。 须注意的是新法是从2008年1月1日生效,贵公司2007年不能执行此减、免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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