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即由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即由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本文拟针对企业经常出现的几种代扣代缴情况,指出如何计算扣缴的税款及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

  第一,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第二,企业为个人代付个人所得税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赔缴。这种情况是税法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企业除了赔缴税款外,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与之相适应,企业代负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调增应纳所得税。

  二、税法规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扣除必要费用进行计算的。

  由于平时的工资已经发放,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从其应分得的利润中,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并代扣。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同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计算一样。应先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核算为应纳税所得,然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及利息、股息、红利等税法规定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额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2)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代扣个人所得税额计算收到代扣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此项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缴纳滞纳金或罚款时:(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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