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国税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国税所[2009]4号 2009-0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的,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计税毛利率确定情况分别直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同时分别抄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 浙江金华国税 2009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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