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687号 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2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燃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按上述原则掌握执行。

  五、林场或其他单位、个人将林地经营权连同活立木(长在山上的活树)按林地面积定价整体转卖给造纸厂,造纸厂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对该林地林木的所有权、采伐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负责对该活立木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在林地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等,分批进行林木采伐用作造纸原料。请问∶这一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答∶林场或其他单位、个人将林地经营权连同活立木按林地面积定价整体转卖给造纸厂,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造纸厂购进林地经营权(包括活立木)所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六、从事手机专营(包括手机售后维修服务)的经销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与手机生产厂家签订的协议约定,手机售后保修服务是无偿的;发生保修业务所需要的配件材料由手机生产厂家提供。手机生产厂家向经销商提供的配件材料,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经销商发生的保修费、耗用的配件材料再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算保修费及配件材料款。请问∶手机经销商从事手机售后保修服务发生的由生产厂家承担的修理费、配件材料,能否再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手机经销商代手机生产厂家为手机用户提供保修服务,其实质是为手机生产厂家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其从手机生产厂家取得的保修及配件材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可以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机经销商从事手机保修业务所耗用的配件材料,由生产厂家提供,生产厂家向手机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单独结算价款,可视为手机经销商从生产厂家购进配件材料,其进项税额可准予抵扣。

  七、铁路运输货票中的“电气化建设费”能否按“运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一些企业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铁路运输货票中注明的“电气化建设费”,与“铁路建设基金”性质相同,可以按“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副产品——茶籽油粕,用于出口时,其报关的海关代码是23069000(茶籽渣粕),由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应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免税出口的油粕(代码为23069000001);一种是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的油粕(代码为23069000002);一种是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的油粕(代码为23069000003)。由于出口油粕的企业执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以征税政策为依据,如属于免税货物,则按免税出口货物申报;如属于征税货物,则按对应的征退税率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请问∶国内销售茶籽油粕是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应当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茶籽粕增值税有关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2]285号)规定,鉴于茶籽粕主要用途是与化学农药复配用于消毒、杀虫,且国家未颁布其饲料质量检测标准,有关部门无法出具质量检测证明,因此,茶籽粕不属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免税饲料范围。对国内销售茶籽油粕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目前,我省一些城市供水公司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连同水费一并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规定,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这样使得用水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免征增值税的污水处理费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供水公司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否连同水费一并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污水处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一并予以抵扣?

  答∶城市供水公司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得连同水费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费的增值税额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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