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687号 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2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燃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按上述原则掌握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687号        2006-12-2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省局进行了研究,归集为《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

  一、燃气公司在用户申请开通燃气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燃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按上述原则掌握执行。

  二、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过程中,由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1台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用户如需使用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可以自愿向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或其他商家购买。由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配置或售卖的数字电视机顶盒,若非私自拆卸或人为损坏,网络传输机构负责免费保修两年,超过保修期只收取零配件费用。请问∶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或售卖的机顶盒及超过保修期维修收取的零配件费用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是从事接收、传输有线电视信号等业务的专门机构。在有限电视数字化推进过程中,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的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由于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在帐务上仍作资产核算,其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属货物销售行为。因此,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的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向有线电视用户售卖的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单独收取机顶盒价款,并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电视信号服务另外按月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其销售机顶盒行为应属于单独的货物销售行为,而不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向有线电视用户售卖的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为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机顶盒超过保修期的维修业务,收取的零配件及维修费用,应按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三、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烟叶税附加是否可以一并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规定,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的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烟叶税附加,不属于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因此,对烟叶税附加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民政福利企业以钻石毛坯为主要原料,按照不同的加工方法,加工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工业用钻石等产品。其中∶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等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而工业用钻石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加工销售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等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加工销售工业用钻石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由于企业加工拉丝模片、金刚石工具、工业用钻石等产品使用同一种主要原料,燃料动力也是共用的,纳税申报时销售额也是一并填列的。请问∶如何确定其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从事应征消费税产品生产的残疾人员是否可以一并计算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

  答∶(一)在确定即征即退增值税额时,应当对进项税额在征收增值税产品与征收消费税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然后根据各自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以此确定即征即退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可直接按征收增值税产品销售额与征收消费税产品销售额计算分摊进项税额。

  (二)从事应征消费税产品生产的残疾人员与从事应征增值税产品生产的残疾人员可一并计算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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