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厂房拆除的废料变卖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9-08
摘要:如果说在当初建造房屋时,增值税规定允许进项抵扣,不论是否为纳税人的原因没抵扣,在资产处置变价处理时,按照处理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无可厚非的。

旧厂房拆除的废料变卖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营改增之前取得房屋拆除后的材料变价收入普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旧厂房不属于增值税上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上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详见《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二是销售的废料不属于旧货范围,纳税人销售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三是如果转让旧厂房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厂房属于增值税上的不动产,跟未抵扣进项税没有关系,而是看旧厂房外购或自建时间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相关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拆除旧厂房,销售废料不属于处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不属于销售旧货,不属于转让旧不动产,因此不适用以上三项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的政策。那么销售废料就应该属于销售货物的范围了,对于销售货物,不管你抵没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适用简易计税的货物,那就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上述观点笔者不完全赞同。增值税为什么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构建的不动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若销售时按照13%缴纳销项税,将导致比较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不符合增值税的税制原理,故给予了3%简易计税方式,以平衡购进时未抵扣进项导致的税负增加。也正是因此,税收才规定只要是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且实际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企业在处置时均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增值税。税法之所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物品、废品、甚至是下脚料收入均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因为上述废品、下脚料收入的形成于一般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环节,其形成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存货的进项税额均已抵扣,而使用过物品在购入环节亦已抵扣其进项税额,税法要求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是符合增值税链条抵税原理的。

  基于此,如果说在当初建造房屋时,增值税规定允许进项抵扣,不论是否为纳税人的原因没抵扣,在资产处置变价处理时,按照处理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在营改增之前,在当时的增值税税制下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那么现在房屋无论是整体转让,还是化整为零转让,在处置时其税务处理应该保持一致,不能因为房屋化整为零处置就否认没抵扣的事实,所拆除下来的材料仍然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处置收入应当简易计税,这也是符合增值税避免重复征收的税制原理。只不过拆除下来的材料单独销售应当如何开具发票值得思考。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2009年10月的解答——

企业旧厂房拆除重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单位有一旧厂房现因重建而拆除,可以作为翻修处理,那原有建筑物上拆除物资回收如何入账,直接冲减在建工程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原建筑物价值可作报废处理吗?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原建筑物价值可作报废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发生的清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拆除物资回收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析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