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与职工福利财税区别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22-02-22
摘要: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职工福利是给职工个人的福利,集体福利是给整个企业所有职工的福利。比如,企业自建食堂,就属于集体福利;企业发鸡蛋给员工个人带回家吃,就属于职工福利。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二是消费的形式是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一、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处理有区别: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而作为个人福利要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均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收入,而是将自产产品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二、增值税方面,职工福利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政策是一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但在视同销售处理上却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由于企业将自产成品用于企业内部的集体福利,没有改变相关产品的所有权属,属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无需作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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